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41号 委托代理人:韩继中,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馨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恒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小龙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恒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黄小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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