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36号 葛学鹏: 你因诉开封市看守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豫法行再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致成重伤有直接的加害人,已通过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判决加害人赔偿你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000.28元。后因加害人无支付能力,你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你所受的伤害虽然与被申请人有一定关系,但被申请人在其受伤治疗过程中已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本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