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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声彦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2号 张声彦: 你因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高行监字第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2号

张声彦:

你因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政府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高行监字第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政府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该款明确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系的“政府信息”,而你申请获取的信息纯属政府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杨控办(2004)第3号-非信告《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