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颉,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敏,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颉,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敏,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卫国,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莹,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津,女,1974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勤纲(YANGJOANNA、杨乔安娜),女,1972年7月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金卫国、邓莹、江海津、杨勤纲、上海佳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做出的(2011)津高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颉的委托代理人郑敏、齐建慧以及被上诉人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峰、王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金卫国、邓莹、江海津、杨勤纲、上海佳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800元,退还上诉人张颉。

审 判 长 : 周 帆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