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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晋城辰龙学校、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四方教育城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山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国庆,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保栓,山西亚圣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国庆,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保栓,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城辰龙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坤瑞,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晋城四方教育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守振,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山西太重辰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五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侯龙。

再审申请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晋城辰龙学校、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四方教育城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太重辰光科技有限公司、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