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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BGP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GP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伫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伫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BGP国际有限公司(BGP INTERNATIONAL PTY.LTD.)。

法定代表人:尼尔·巴克(Nei1 Barker),该公司行政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世天成公司)因与BGP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GP国际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原告BGP国际公司因与被告申世天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申世天成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申世天成公司支付货款227,454.95美元及延迟付款利息,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利息为5,293.69美元;2、申世天成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5日,北京万佳瑞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瑞达公司)与申世天成公司签订SHJ070812号《委托代理进口确认书》,约定:万佳瑞达公司委托申世天成公司代理进口柑桔,卖方为BGP国际公司,单价为0.38美元/千克,数量为350,000千克,总价为133,000美元,价格条款为CIF XIN GANG。BGP国际公司分批向申世天成公司发出共计181,440千克的柑桔。申世天成公司作为该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单价为0.38美元/千克,总货款为68,947.2美元。后万佳瑞达公司接收了上述货物。申世天成公司向BGP国际公司支付了货款87,250.85美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BGP国际公司系澳大利亚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申世天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该院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针对本案所涉货物的总货款数额,BGP国际公司与申世天成公司分别提交了两套商业发票,BGP国际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载明的总货款为314,705.8美元,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载明的总货款为68,947.2美元。经该院庭审质证及认证,BGP国际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不能证明本案所涉货物的货款数额,且在BGP国际公司对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应以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载明的总货款为68,947.2美元为准。现申世天成公司已向BGP国际公司支付了货款87,250.85美元,并不拖欠货款。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BGP国际公司要求申世天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7,454.95美元及延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BGP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BGP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

BGP国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申世天成公司向BGP国际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27,454.95美元及全部延迟付款利息,并由申世天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关于申世天成公司未授权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洽谈业务,因而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之间的传真、电子邮件往来等函件不能证明BGP国际公司与申世天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本案交易总货款应以申世天成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载明的总货款68,947.2美元为准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根据一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供并已质证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BGP国际公司与赵世英之间存在多份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这些传真和电子邮件包括:1、2007年3月7日落款为万佳瑞达公司、申世天成公司、北京乐通科贸有限公司并有赵世英签字的致BGP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尼尔·巴克(Nei1 Barker)的传真,该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去年我们经过马来西亚的梁先生澳柑合作得很顺利。我希望今年能有更多的合作机会。……现在中国已经开放了进口埃及的柑橘,您能帮我们海运到天津吗?我们能从北京正规进口,……北京万佳瑞达科贸有限公司主要做市场批发和超市配送业务,北京申世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东南亚国家的进口业务。”2、2007年8月2日,赵世英致BGP国际公司马小姐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该邮件提供了具体的海运收货人资料,即申世天成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所需单据。3、2007年8月3日,BGP国际公司致赵世英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表明BGP国际公司已经开始装箱,并提供了三箱的约量载货单,其中一箱一级、二箱混级。4、2007年8月14日,赵世英致BGP国际公司马小姐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赵世英明确提出:“请帮忙,为我们少支付关税再出具文件:支票每件CIF天津新港6.84美元/件”,“货款支付:能否看到文件向贵公司汇款20%,提到货后,检查质量没有问题14天内支付80%的余款”。5、2007年8月22日,赵世英致BGP国际公司马小姐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表明汇款单发出,汇款是首批三个柜的30%。6、2007年8月29日,赵世英致BGP国际公司马小姐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表明已经于8月27日汇出第二批四个柜的预付款30%。7、2007年9月12日、2007 年9月18日、2007年9月21日、2007年9月26日、2007年10月8日、2007年10月14日,赵世英致BGP国际公司的电子邮件;2007年10月9日、2007年10月31日,BGP国际公司致赵世英的电子邮件。这些传真及电子邮件是赵世英与BGP国际公司之间就柑橘质量进行的商讨,赵世英明确提出因柑橘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销售困难,希望BGP国际公司给一些折扣。柑橘只能暂存起来,不能按时付款。其中还提到当时的一级柑人民币350元,混级柑人民币280元至300元。BGP国际公司提出由于受到政府委员会的限制,其销售价格是在这个要求的基础下设定的,关于索赔的额度其会与果园商讨。对于以上传真及电子邮件,申世天成公司认为赵世英不是申世天成公司的工作人员,故申世天成公司与BGP国际公司之间没有上述往来函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