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长丰集团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裕华,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伟。 委托代理人:王锋伟。 再审申请人西宁长丰集团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宁长丰集团物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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