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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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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朝晖、张晓志与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朝晖。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志。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朝晖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志。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该公司总经理。

朝晖、张晓志因与深圳市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利权属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高检民抗(2014)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