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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国栋与周文平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荀国栋。 委托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文平。 委托代理人:惠安宁。 一审被告:韦登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荀国栋

委托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文平。

委托代理人:惠安宁。

一审被告:韦登跃。

一审被告:玉树玉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利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荀国栋因与被申请人周文平及一审被告韦登跃、玉树玉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荀国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