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全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秀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连生,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山铝水泥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鲁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