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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业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业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荣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寰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锗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2013)苏商辖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寰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寰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