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业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荣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寰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锗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2013)苏商辖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寰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寰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寰镓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