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朱为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为亚。

委托代理人:郑万青,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朱为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朱为亚1135万元(包括安全抵押金60万元、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抵押金20万元、弹药库补贴25万元);

、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后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款项打入以下账户:

开户人:朱为亚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杭三路支行

账号:6228480320388015218

收到款项后给对方出具收据。如不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在本案中不存别的纠纷。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丽

代理审判员  李琪

代理审判员  于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