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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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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15日晚上23时许,程XX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内科楼四楼西头的66号病床,将姜XX放在床头的一个粉红色女士挎包盗走,挎包内装有600元左右的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程XX被抓获后,将现金等物品退还给姜XX。

2、2015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程XX利用在姜XX处偷来的口罩遮挡住面部,窜至泌阳人民医院内科楼三楼西侧的63号病床,将刘X放在床头的一个绿色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2100元及一部白色的米兰牌手机,程XX被抓后,将21OO元现金及手机等物品退还给刘X。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米兰牌手机价格为747元。

3、2014年6月28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程XX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西头将陈X放在62号床床头充电的一部白色的酷比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卖掉,所卖现金被程XX挥霍。经价格认证,被盗的酷比手机的价格为899元。

4、2014年7月25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外科楼六楼八号病房,将朱XX放在病床上的一个草绿色的皮革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24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的挎包在被盗当日凌晨三点被一陌生男子捡到退还给朱XX,包内现金被程XX盗走,被盗走的2400元现金被程XX挥霍。

5、2014年8月19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5号,楼肿瘤科一楼,将李X放在9号床头的布制的女式提包偷走放在了26号病床上,将包内的28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被盗走的2800元现金被程XX挥霍。

6、2014年8月21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西头路北第一个病房,将朱XX放在28号病床南头的钱包偷走,随后程XX将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将朱XX的钱包又扔在了该病房的门口。

7、2014年8月23日凌晨3点30分许,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将吴X放在编织袋内的一个“香囊”民族风情钱包偷走,随后程XX将该钱包内的2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后将被盗的钱包扔在了卫生间的水房池子跟前,被盗走的200元左右的现金被程XX挥霍。

8、2014年10月3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3-6病房,将周X放在3号病床床头里边的一部正在充电的金黄色的苹果5S手机盗走,后被盗的手机被程XX卖掉,所卖赃款被程XX挥霍。经价格认证,被盗走的苹果5S手机的价格为2487元整。

9.2014年10月20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骨科医院二楼11号病房,将和XX放在病房内凳子上的裤子偷走,将裤子口袋内的5000元左右的现金偷走,将和XX的裤子扔在己二楼的楼道口处。被盗走5000元左右的现金被程XX挥霍。

10、2014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感染科,将周XX放在6号床头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的苹果5S手机偷走,后手机被程XX卖掉,所得赃款被程XX挥霍。经价格认证,被盗的苹果5S手机的价格为2199元整。

11、2014年11月2日凌晨,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儿科楼三楼9-12病房,将李XX放在病床上的一个粉色小钱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800无,被盗的800元现金被程XX挥霍。

12、2014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三楼,将侯XX放在65号床头的一个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3000元左右现金、一套玫琳凯化妆品九瓶和农合本、身份证等物品,后程XX将3000元现金偷走,将手提包和化妆品扔在了大路上,农合本、身份证等被扔在三楼楼梯口的一个小柜子上面后被找回。被盗走3000元现金被程XX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走的一套玫琳凯化妆品价值为2460元整。

13、2014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三楼心血管科三楼走廊西头,将陈XX放在其公婆病床跟前的一个拉式旅行密码箱和一个黑色的挎包偷走,密码箱内装有衣服、鞋子和吹风机,挎包内装有化妆品和一个充电宝,被盗物品价值400元左右。程XX将密码箱和挎包扔在高杆灯附近的垃圾堆内。

14、2015年2月26日凌晨3时40分,程XX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窜至泌阳县医院住院部三楼西头,将李X的一部正在充电的“土豪金”颜色的苹果5S手机偷走,受害人李X通过发短信和其讨价还价,又于第二天晚上11点多钟在内科楼一楼西侧的卫生间内以1000元现金从程XX手中将被盗的手机索回。经价格认证,李X被盗的手机价格为3040元整。

综上,被告人程XX从2014年6月份至2015年4月份,在泌阳县人民医院的范围内,作案14起,分别盗窃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合计32132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XX自幼失去母爱,跟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迈,体弱多病,多次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病,2015年3月份其奶奶因得癌症病逝,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被告人程XX的家属主动分别与被害人陈X、朱XX、李X、朱XX、吴X、周X、和XX、周XX、李XX、侯XX、陈XX、李X达成了赔偿协议,分别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信息、被盗监控、视听资料、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证人(本案被害人)陈X、朱XX、李X、朱XX、吴X、周X、和XX、周XX、李XX、侯XX、陈XX、李X、姜XX、刘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泌阳县泰山庙乡赵洼村委及村组部分群众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从2014年6月份至2015年4月份,在泌阳县人民医院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XX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内连续对伺候病人的人员实施盗窃,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程XX刚刚成年,自幼由于其母亲出走,跟随其爷爷奶奶一起共同生活,失去母爱,其爷爷奶奶又年老多病,多次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条件又特别困难等因素,在对被告人程XX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程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