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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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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8号 罪犯李德龙,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8号

罪犯李德龙,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德龙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德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德龙的妻子与被害人朱某发生婚外情,后朱某仍对其纠缠并多次威胁、恐吓李德龙及其妻子家人,并扬言要将其妻子的裸照公布出去。2011年5月11日,朱某约李德龙夫妇见面,李德龙等人预谋打朱某一顿,见面后,李德龙等持斧头、刀等作案工具朝朱某身上击打,将朱某打伤后逃离,朱某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25万元,获得谅解。该犯系主犯,有自首行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罪犯李德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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