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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福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0号 罪犯贾福强,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0号

罪犯贾福强,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贾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0日对贾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贾福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贾福强伙同他人在濮阳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4次(一起未遂),抢劫财物价值17660元,两次冒充军警人员。2007年1月21日,贾福强以能搞到便宜手机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现金3000元。该犯有自首行为。

罪犯贾福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2月获得记功;2012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13000元已缴纳。自2011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较差、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福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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