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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明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4号 罪犯王明文,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因盗窃罪经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4号

罪犯明文,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因盗窃罪经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服刑期间因有余漏罪,2011年5月1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明文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6年6月、7月份一天夜里,王明文伙同他人窜至太平镇松树门村311国道处,将王建华工地上的一台变压器卸下拆开,盗窃内部铜芯后驾车逃离,王明文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1338元;2、2008年11月26日夜,王明文驾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双龙镇瓦房庄村河力组皇冠矿业公司,将一台变压器卸下拆开,将内部铜芯、铝芯盗走。后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6300元。3、2009年9月27日夜,余建会驾驶自已的面包车伙同王明文窜至二郎坪乡西庄河村中河组义兴公司矿山,盗窃一台变压器,因二人所驾驶车辆停放在路上被当地村民发现,二人驾车逃离;4、2009年8月底一天夜里,王明文伙同他人驾驶一国人老年三轮车窜至西峡县二郎坪乡黄龙庙村,盗窃一台变压器内芯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4356元;5、2009年9月6日夜,王明文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窜至西峡县丹水镇高速口明泰公司工地,将一台变压器铜芯及硅钢片盗走,经鉴定价值2520元。

罪犯王明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明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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