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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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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人薛某甲及其辩护人周会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7时许,在邓州市文渠乡文渠街的集市上,被害人门某某和其家人在摆摊卖鞋,因摊位纠纷,与“透骨香”烤卤店的薛某乙、黄某某夫妇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薛某乙之弟薛某甲赶到,对门某某进行殴打,致门某某右手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门某某右手部之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16日薛某甲到文渠乡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某诉称,被告人薛某甲故意致其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慰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317.99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薛某甲辩称自己殴打门某某属实,但只对其头部进行殴打,其手伤非自己所为,不应承担责任。辩护人意见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薛某甲伤到被害人门某某的手,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7时许,在邓州市文渠乡文渠街,被害人门某某和其家人与“透骨香”烤卤店的薛某乙、黄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被告人薛某甲(系薛某乙之弟)随后赶到,对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门某某右手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门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16日薛某甲到邓州市公安局文渠乡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门某某受伤后,在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16535.60元;经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1、门某某右手第2掌骨粉碎性骨折且行内固定术,参照“工伤”条文第九级23条规定已构成伤残九级;2、门某某需对内固定物进行拆除的医疗费用应当在陆仟伍佰元左右;鉴定费1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某甲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员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某甲到案经过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

(5)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门某某受伤情况的事实。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薛某甲和姓门的年轻人厮打在一起,两个打架的处离得很近,我在拉着戴眼镜的姓翁的,没有怎么注意薛某甲和姓门的打架的事实。

(7)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见薛某乙的弟弟薛某甲、薛某甲的亲戚李反修、梁有福在围着那个卖鞋的在乱打的事实。

(8)证人薛某乙、黄某某证言,均证实其与门某某、翁某某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的事实。

(9)证人翁某某证言:当时知道有个穿灰白色衣服的瘦高个子男的年轻人打我哥(指门某某,下同)打的厉害,把我哥摔倒在地上,用脚拳头等朝我哥头上身上乱打,我哥当时在用手抱着头,那个瘦高个还有用脚踢我哥,往身上头上乱打乱踢。后来问问那个瘦高个子年轻娃是薛某乙的弟弟叫薛某甲。

(10)证人陈某甲证言:我见我姐夫(指门某某,下同)已经躺在地上,有人在拳脚相加的打我姐夫,为首的那个穿灰白色的衣服,是个寸头,短发,用脚踹,用拳头打,我姐夫躺在地上,用手抱着头,赤着脚躺着被打。

(11)证人陈某乙证言:有个男的,估计有一米七五以上,穿个灰白色上衣,好象是夹克,下面穿的是黄色的休闲裤,上来朝我鼻子上打了一拳,这时候我老公(指门某某,下同)过来,那个高个子就和我老公打在一起,我老公被摔倒在地上,鞋也弄掉了,赤着脚,那个高个子在朝我老公脸上头上乱打。

(1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看见翁某某的眼镜被打掉了,他的亲戚(指门某某,下同)被打倒在地上,几个人围着,有个三十岁的年轻娃在用脚踹翁某某的亲戚,翁某某的亲戚用手捂着头,那个年轻娃踹的狠。那个人上的厉害,一直在打那个翁某某的亲戚。估计有三十来岁,个子高高的,好像穿个灰白色的衣服。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现场看到陈某甲的姐夫(指门某某,下同),在地上睡着,双手抱着头,有几人在围着,乱喊着打死他,一个穿灰白衣裳的高个子用脚往陈某甲姐夫的头上乱踹,那个高个子把翁某某的姐夫踹的狠的事实。

(14)被害人门某某陈述:我抬头注意看时就见翁某某被几个人围着打,其中一个个子很高的,估计有一米八以上,年纪有三十来岁,穿个灰白色外套,上去打翁某某,其他好象在拉偏架,我就赶紧过去拉那个大个子,我一拉他就过来打我,好象一个人从后面抱着我腰给我弄倒在地上,接着那个大个子年轻娃就上去用脚踹我腰部背部头部,我当时用手护着头部,估计是那个大个子用脚踹伤我了我的右手,或者是他用啥东西砸伤了我的右手。

(15)被告人薛某甲供述:2014年5月4日上午,听说我哥薛某乙在文渠街的集市上与他人发生纠纷,然后我都到跟,我见我二哥薛某乙头上身上都有伤,我二嫂黄某某去坐一个小凳子上,这时候过来一人个女的给凳子撤掉了,给我二嫂撤摔倒在地上,我二哥就上前去吵着,然后对方就来两个男的,上来就要打我哥,我上去拉架,那个(子)低的就从后面给我头上打了两拳,我就回过身来朝他身上打了两拳。

(16)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门某某之损伤诊断为,右手第2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5远节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7)现场监控视频,并经当庭播放,证实穿灰白色外套、黄色裤子的人系被告人薛某甲,并显示薛某甲用拳头殴打后脚踢被害人门某某,门某某用手抱头的事实。

另有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报案证明、照片、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