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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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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连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5号 罪犯朱连祥(化名李灏林、仝灏、李松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5号

罪犯朱连祥(化名李灏林、仝灏、李松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连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止。罪犯朱连祥于2009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208号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连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至2008年9月份期间,朱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现金,数额巨大。

罪犯朱连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连祥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连祥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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