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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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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雄宋某胜李某威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雄,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雄,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后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宋某胜,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威,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同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奇、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雄、宋某胜、李某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雄及其辩护人李自伟、被告人李某威及其辩护人赵新奇、扈家齐、被告人宋某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21时许,在驻马店市正阳路鹊巢酒店302房间,被告人葛某雄、宋某胜、李某威等人以杜某喜打牌时使诈为由,对杜某喜及其同伙王某春、陈某进行恐吓、要挟,向三人各索要5万元未果后,将三人带至顺河乡继续以威胁、殴打方式索要钱财。王某春同意给付2万元后,宋某胜与焦某洁、霍某飞等人带王某春在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4000元,并约定余款1.6万元于次日中午前交出。经鉴定,杜某喜的损伤为轻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雄、宋某胜、李某威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某雄辩称,其参与殴打被害人但未勒索钱财。辩护人意见: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葛某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建议对葛某雄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胜辩称,其未向被害人勒索钱财,亦不知道他人向被害人要钱之事。

被告人李某威辩称其在宾馆参与殴打被害人,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辩护人意见:1、李某威参与向被害人索要赌债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因赌债属非法债务,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威未参与勒索财物,对其他人的过限行为,李某威不应承担责任。2、李某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建议对李某威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下午,欧俊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鹊巢酒店开设赌场,让被告人李某威和王某春联系人员参赌,李某威让焦某洁、张某威参与,王某春联系杜某喜、陈某等人。当晚,被告人宋某胜去鹊巢酒店时见到杜某喜,遂告诉焦某洁、杜某喜赌博“挖点子”(打牌使诈),焦某洁遂与张某威、李某威、宋某胜等人预谋敲诈对方。在打牌期间,杜某喜作弊被发现后,焦某洁纠集被告人葛某雄等人到场,葛某雄、李某威等人对王某春、杜某喜、陈某殴打,参赌人员张某威等二人均声称已输四五万元钱,焦某洁遂向王某春等三人索要10万元,王某春、杜某喜、陈某均称没钱后,焦某洁、葛某雄、宋某胜、霍某飞等人将三人带到顺河乡一偏僻地方进行威胁,杜某喜、陈某仍以没钱对抗,后王某春同意拿出2万元。焦某洁、葛某雄、霍某飞等人把三人带回鹊巢酒店,宋某胜、霍某飞、焦某洁等人带王某春外出借钱,王某春借他人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4000元交给焦某洁,宋某胜让王某春于次日补齐余款1.6万元。焦某洁、葛某雄等人回到鹊巢酒店后继续向杜某喜、陈某要钱,杜某喜、陈某趁机逃跑。经鉴定,杜某喜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眼眶内壁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葛某雄、宋某胜、李某威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杜某喜经济损失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宋某胜供述:案发当晚他到鹊巢酒店玩,焦某洁说302房间有人打牌“挖点子”,他进去后见到焦某洁、葛某雄、王国力、杜某喜等人,还有二人受伤。焦某洁让他去顺河,后他见到王某春,王某春说拿一两万元钱,焦某洁同意后,他和霍某飞、焦某洁带王某春到银行取钱后给焦某洁。

李某威供述: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欧俊想在鹊巢酒店开牌场让他联系人,他给张某威、焦某洁说后二人同意。后宋某胜说碰到“挖点子”的杜某喜。晚上,焦某洁发现对方“挖点子”后,联系葛某雄、霍某飞等人到鹊巢酒店,因宋某胜认识“挖点子”的人,焦某洁让其唱红脸,让其他人到打牌的302房间。他们到房间后,就对“挖点子”的杜某喜及另外两人殴打,焦某洁称张某威、王新营各输5万元,让杜某喜等人把10万元钱退出遭拒。后焦某洁把杜某喜等人拉走,他和张某威在酒店等。后焦某洁等人又把人押回去,看到警察到酒店,他们都逃离现场。

葛某雄亦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对打牌“挖点子”的杜某喜进行殴打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杜某喜陈述:案发当晚陈某让他到鹊巢酒店302房间打牌,他让王国力参与。打牌期间,他作弊的隐形眼镜被发现后,七八人进房间打他和王某春、陈某,又将他和陈某带到顺河一个地方跪下,让每人拿5万元,他说没钱后又被打一顿,之后被带回房间,仍让他和陈某每人拿5万元。陈某打电话向亲戚借钱未果,后他趁机逃离。

王某春陈述:2013年12月3日17时许,他和陈某、杜某喜、王国力到欧俊设在鹊巢酒店302房间赌场。陈某、杜某喜与另两人在打牌中,八九个人敲门进去,有人让杜某喜把眼镜拿出来未果,杜某喜挨打后把隐形眼镜拿出来。得知他和陈某与杜某喜一伙,那些人又打他和陈某,之后对方参与打牌的两人说每人输四五万元,让他们兑10万元被拒后,又把他们拉到顺河一个地方进行威胁,还让他和杜某喜一人拿5万元,经宋某胜说情让他拿2万元,他找陈尿用其银行卡取出4000元给对方,宋某胜说次日12点前把剩余的1.6万元钱交出,之后他被放走。

陈某陈述,关于杜某喜一起与人赌博时因作弊被发现及之后他和杜某喜、王某春被敲诈的经过,与杜某喜、王某春陈述一致。

3、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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