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赵文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9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9号

申请执行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执行赵文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24日将罚款缴纳到申请执行人处,现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