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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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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顺与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光富,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光富,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金水店。

代表人余正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智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学顺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学顺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学顺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学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学顺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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