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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不服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227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章,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超钧,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227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章,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超钧,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秦石路,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

代表人蔡英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司风雷,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员工。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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