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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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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书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8:26:4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书其,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国学,

王书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8:26:4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书其,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国学,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锋,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王书其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其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 ○一四 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