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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冠诚贸易有限公司、黄小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诉前保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负责人杨大志,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柳州市冠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诉前保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负责人杨大志,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柳州市冠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小荣,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陈娟,女,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黄荣华,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因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小荣、黄荣华等人的房产共二十六套,申请人已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小荣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北雀路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某某号、某某号、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房产共十五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荣华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房产十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娟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某某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季 念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晓竹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