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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覃亚日(均已判刑)去到北流市第四瓷厂原料车间旁,使用扳手等工具将一台型号为S7-200KVA的变压器进行拆解,盗走该变压器的铜线圈。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变压器被损毁时的价格为5520元。

2、2014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均已判刑)等人去到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使用扳手等工具将一台型号为S11-630的变压器进行拆解,盗走该变压器的铜线圈。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变压器被损毁时的价格为43200元。

3、2014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黄川博(均已判刑)去到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内,盗走一台型号为KGPS1000的可控硅变频装置电炉铜圈、一条规格型号为1000V的配电盘里桥臂电杆、一台380V的银象牌手提电焊机等物品。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项物品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6000元、300元、221元。

4、2014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黄应茂(均已判刑)去到陆川县沙坡镇北安村众志选矿厂,盗割走60米铜芯电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段铜芯电缆被盗时的价格为6361.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商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2次,毁坏物品价值共48720元;参与盗窃2次,盗窃物品价值共12882.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商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商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均已判刑)等人在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参与故意毁坏财物1次,毁坏物品总价值43200元;在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陆川县沙坡镇北安村众志选矿厂各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2882.2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4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均已判刑)等人去到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配电房房顶上,使用扳手等工具将一台型号为S11-630的变压器进行拆解,盗走该变压器的铜线圈。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变压器被损毁时的价格为43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0日上午,其发现其工作的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油麻建材厂一台安装在配电房楼顶的海南产型号为S11型-630千瓦的变压器被人盗走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便立案侦查。

2、同案犯黄志荣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商某、何秉蔚等人去到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配电房房顶上,使用扳手等工具将一台型号为S11-630的变压器进行拆解,将该变压器的铜线圈盗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

4、被告人商某及同案犯黄志荣、何秉蔚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商某及同案犯黄志荣、何秉蔚辨认,确认2014年2月20日晚上,其三人将一台型号为S11-630的变压器进行拆解并将该变压器的铜线圈盗走的现场位于容县容西镇西山村油麻队建材厂。

5、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型号为S11-630的被盗变压器价值43200元。

6、被告人商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二、盗窃的事实

(一)2014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黄川博(均已判刑)去到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内,盗走一台型号为KGPS1000的可控硅变频装置电炉铜圈、一条规格型号为1000V的配电盘里桥臂电杆、一台380V的银象牌手提电焊机等物品。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项物品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652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件登记表及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其发现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的同航铸造厂内一只电炉铜圈、电缆、电焊机、配电盘桥臂电杆等物品被人盗走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便立案侦查。

2、同案犯黄志荣、何秉蔚、黄川博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三人伙同商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内,将该厂内的铜圈、电缆、电盘里桥臂电杆、电焊机等物品盗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内。

4、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台型号为KGPS1000的可控硅变频装置电炉铜圈、一条规格型号为1000V的配电盘里桥臂电杆及一台380V的银象牌手提电焊机价格分别为6000元、300元、221元。

5、被告人商某及同案犯黄志荣、何秉蔚、黄川博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商某及同案犯黄志荣、何秉蔚、黄川博辨认,确认其四人于2014年5月25日晚上盗窃铜圈、配电盘里桥臂电杆、电焊机等物品的案发现场位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同航铸造厂内。

6、被告人商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二)2014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商某伙同黄志荣、何秉蔚、黄应茂(均已判刑)去到陆川县沙坡镇北安村众志选矿厂,盗割走60米铜芯电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60米铜芯电缆被盗时的价格为636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件登记表及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上午8时许,李某发现陆川县沙坡镇北安村众志选矿厂抽水机用的电缆被盗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便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