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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民寻衅滋事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7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二民,男,生于1970年10月13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位庄村五组。因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7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二民,男,生于1970年10月13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固墙镇位庄村五组。因犯盗窃罪,1999年5月21日被新疆阿拉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4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二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二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王开峰驾驶豫PC0015号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水县固墙镇位庄村北柏油路上时,被酒后行至此处的被告人陈二民无故用砖头将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被害人王开峰下车报警时,手机被陈二民夺走并摔坏,并将被害人王开峰手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王开峰此次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989元。

    同时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二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开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

    另查明:被告人陈二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21日被新疆阿拉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开峰陈述,证人张春荣、毛华、王海青、付玉中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一份、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新疆阿拉尔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二民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989元,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庭审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二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毛秀云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