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30号 |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5月7日生,中专文化,职工,住泌阳县付庄乡政府家属院。2011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后外逃,2013年8月27日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