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25号 |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苗某某,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某村委副主任兼文书,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9日归案,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某村委支部书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0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苗某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且系从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苗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新 华 代理审判员 郭 留 会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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