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68号 |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长青中街。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派出所闯门居委会闯门街539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平,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所新天社区新开铺路附61号新天小区1栋504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潺陵路37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潺陵路37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竹山居委会民营市场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煤矿一工区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黎某某、孙某平、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驿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孙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五)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六)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孙某某、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黎某某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某、黎某某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黎某某撤回上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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