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少民初字第96号 |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9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玄昊诉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学锋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