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721号 |
原告李建宇,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佩才,男,成年,汉族。 被告孙红卫,女,成年,汉族。 原告李建宇与被告张佩才、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宇到庭参加讼,被告张佩才、孙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张佩才是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被告张佩才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40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佩才于2012年8月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张佩才转款4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张佩才借原告款40万元,有原告给其汇款的交易回单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张佩才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而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孙红卫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佩才、孙红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宇借款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瑞 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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