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2486号 |
原告张书玲,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管歌、李要冲(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龙,男,蒙古族,1988年7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玲诉被告王大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屈雅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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