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9)荥执字第572号 |
申请执行人殷书永,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3日。 申请执行人王虎军,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日。 被执行人杨小松,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2日。 本院在执行殷书永、王虎军与杨小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小松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殷书永、王虎军向本院提出书面暂缓执行申请书,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审 判 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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