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985号 |
原告田雨,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城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宝龙广场)A3163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雨与被告郑州康城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珍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卓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