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宗方,男,汉族。 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宗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60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焦宗方未按期履行。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6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