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西林,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多客矿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钰铮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建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祎,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兴汉,男,汉族。 被执行人:姜桂香,女,汉族。 关于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洛阳市多客矿冶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钰铮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刚、黄建君、胡祎、王兴汉、姜桂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无法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找到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