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智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广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生。 张智峰申请执行杨广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2014)洛涧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杨广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张智峰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2014)洛涧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