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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盼红与王率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石盼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率,男所。 法定代理人:王升子,男,汉族,农民。 石盼红诉王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少刑初字第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石盼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率,男所。

法定代理人:王升子,男,汉族,农民。

石盼红诉王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安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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