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石盼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率,男所。 法定代理人:王升子,男,汉族,农民。 石盼红诉王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安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