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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顺强贪污、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顺强,曾用名谷彪,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贪污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顺强,曾用名谷彪,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贪污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军,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顺强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顺强及其辩护人李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犯罪
1、2007年3月,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益用地租用南徐居委会七组土地修路,在清点附属物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他人伪造、虚报三眼机井附属物,骗领国家对征地农民的附属物补偿款9450元,占为己有,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07年4月,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益用地租用南徐居委会四组土地修路,在统计、发放附属物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行政村会计兼七组组长徐X,虚报自己及他人附属物项目,骗领国家对征地农民附属物补偿款9553.75元,二人私分,其中谷顺强分得8163.75元,徐X分得1390元。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二)受贿犯罪
1、2008年,周口市电业局在南徐居委会二组和五组征地建设变电站,在征地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经周口市电业局基建科工作人员刘X介绍,收受变电站施工方送现金20000元。赃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2011年8月份,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村民找城管协调关系为由,收受南徐行政村村民徐XX现金5000元,占为己有。
3、2010年,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村民找城管协调建房事宜为由,收受南徐行政村村民徐某现金2500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顺强身为南徐居委会支书,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指使及伙同他人虚报骗领征地附属物补偿款19003、7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顺强在负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顺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并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顺强辩称,对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第一起无异议。指控受贿罪的第二起、第三起,我是帮忙协调,钱给城管队候X4000元,给赵X2500元,剩下1000元几个人吃饭花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第一起无异议。对受贿罪的第二起、第三起指控,被告人并没有占有徐XX和徐某的钱。被告人只是帮助协调关系,此事与被告人职务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收现金也全部用于协调关系,没有非法占有财物,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系初犯,且已退赃,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2007年3月,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益用地租用南徐居委会七组土地修路,在清点附属物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他人伪造、虚报三眼机井附属物,骗领国家对征地农民的附属物补偿款9450元,占为己有,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07年4月,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益用地租用南徐居委会四组土地修路,在统计、发放附属物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行政村会计兼七组组长徐X,虚报自己及他人附属物项目,骗领国家对征地农民附属物补偿款9553.75元,二人私分,其中谷顺强分得8163.75元,徐X分得1390元。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上述两起涉案款项共计19003、75元,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谷X、谷XX等人证言;书证:谷顺强户籍证明、周开孟(2006)1号任命决定、河南省电力公司建变电站协议书、周口银行关于开发区会计工作站租地款往来明细、开发区农村会计工作站2007年3月第5号记账凭证、附属物款及报账凭证、开发区会计工作站2007年4月记账凭证、报销单据、开发区会计工作站付款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证据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08年,周口市电业局在南徐居委会二组和五组征地建设变电站,在征地过程中,被告人谷顺强利用担任南徐居委会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经周口市电业局基建科工作人员刘X介绍,收受变电站施工方送现金20000元。赃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另查明,本起涉案款项2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扣押、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窦X、王X的证言;书证:协议书、罚没票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证据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顺强身为南徐居委会村委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指使及伙同他人虚报骗领征地附属物补偿款19003、7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谷顺强在负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顺强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谷顺强犯受贿罪的第二起、第三起指控,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顺强收受村民现金7500元系事实,但指控本起犯罪的现有相关证据,未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谷顺强犯受贿罪的第二起、第三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受贿罪第二起、第三起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谷顺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谷顺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赃,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顺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朱景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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