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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民友、刘发展与杜希强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杜民友,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刘发展,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希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杜民友、刘发展与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杜民友,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刘发展,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希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杜民友、刘发展与被告杜希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民友、刘发展诉称,我们与杜希强合伙做生意期间,杜希强欠化肥款4912元。2010年10月18日,杜希强在湖北收购棉花,我们又给杜希强汇款22万元,棉花未购回。经清算,扣除杜希强出资和合伙分红,杜希强还应退出现金29763元。
被告杜希强辩称,2012年,他们二人起诉过我,我们在法庭算过账。另外,2010年我还应得到6万元分红,他们说折抵范某某欠款了,我作为合伙人,赊给范某某棉花,他们没让我知道,我不认可。
庭审中,杜民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汇款单一份,杜民友以此证明2010年10月18日向杜希强汇款22万元用于收购棉花。杜希强无异议;2、范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杜民友以此证明卖给范某某的棉花,范某某未付款,该损失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杜希强异议是他们向外赊账时我不知道,他们也未告诉我。3、杜会见出具的欠条一份,杜民友以此证明杜希强的儿子杜某某欠现金1万元。杜希强异议是合伙约定每人出资20万元,我拿出19万元现金,剩下1万元我儿子出具的欠条。对杜希强的异议杜民友认可。
刘发展、杜希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2年杜民友、刘发展诉杜希强合伙纠纷一案(2012)扶民初字第794号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杜民友提供的证据1、3,杜希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杜民友提供的证据2,形式合法,且杜希强陈述,范某某赊账几个月后,我和杜民友几人去范某某纱厂折棉纱抵账,半路接到范某某电话,说不让去,会把欠款还上。故本院认定该欠款事实。本院调取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9月,杜民友、杜建普、杜民合和杜希强四人合伙做生意,他们口头约定,杜民友、杜建普、杜希强每人出资20万元,杜民合以场地经营权出资,利润和风险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杜民友负责会计和现金管理。杜希强出资19万元,另1万元有杜希强之子杜某某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9月,刘发展入伙。2010年10月,杜建普清算退伙。2009年5月,他们向范某某经营的纱厂出售一批棉花,纱厂未付款,由范某某向他们出具欠条一份,上面载明:“今欠杜民合棉花款贰拾柒万贰仟玖百贰拾¥272920范某某09年5月20号”。2010年10月18日,杜希强去湖北购棉花,杜民友给杜希强汇款22万元,棉花未购回,22万元现金杜希强未交回。2012年9月,杜民友、刘发展第一次起诉杜希强,双方均认可杜希强应分得红利10118元,加上处理机播耧每人得款2000元,杜希强共应分得现金12118元。
另查明,2010年时,合伙人经核算,每人还可分得6万元红利,因范某某欠合伙人棉花款未收回,所以合伙人未分红,用于填补范某某欠款。
本院依职权通知另一合伙人杜民合参加诉讼,杜民合明确表示,其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已收回,该得的分红也已得到,放弃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杜希强以卖给范某某的棉花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该笔现金未收回的风险,本院不予支持。故杜希强应将占有个人合伙的22万元扣除自己出资19万元和应得分红12118元,余款交还给未取得分红的合伙人杜民友、刘发展。杜民合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本院不再追加。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希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给原告杜民友、刘发展现金17882元(22万元-19万元-1.2118万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杜希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欣勇
审判员  海根义
陪审员  高红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法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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