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庆杰,曾用名肖五,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197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庆杰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庆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庆杰酒后窜至本市黄口乡闫王庄村,翻墙入院进入村民邓××家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其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庆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庆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庆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庆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庆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荣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