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薛湘涛,男,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建平,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淞涛,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 代理人薛华,女,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 申请人薛湘涛要求宣告薛淞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薛淞涛,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75号10号楼4单元45号,与申请人薛湘涛系兄弟关系,与委托代理人薛华系兄妹关系。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称,被申请人薛淞涛因脑瘫重度癫痫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自1980年至今一直由申请人照料并共同生活。现申请法院宣告薛淞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年8月20日,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鉴定,被申请人为二级智力残疾,属于重度智力缺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薛淞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薛湘涛为薛淞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