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冼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受害人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宗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 2014年10月12日18时10分许,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0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民权县人和镇领伟家电门口时,与横过该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冼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冼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