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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冼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冼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受害人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宗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冼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受害人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宗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

2014年10月12日18时10分许,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0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民权县人和镇领伟家电门口时,与横过该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冼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冼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宗某某驾驶的豫E95929、豫E3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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