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保字第00054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2014年9月28日7时10分许,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鲁PB25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到民权县北关镇吴庄砦村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将申请人冯某某的房屋砸塌,造成申请人冯某某受伤。申请人冯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鲁PB25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鲁PB25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鲁PB258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