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龙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张闲,女,1946年3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3年2月9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军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刘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海军及儿子刘铭森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文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