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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生申请执行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民生,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紫竹花园6号楼1单元1层西户。 申请执行人张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民生,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紫竹花园6号楼1单元1层西户。
申请执行人张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审理阶段,张民生向我院申请诉讼保全,我院于2014年3月3日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在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货款4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民生请求提取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在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阳梦琦商贸有限公司在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货款4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