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04号 申请人:仵翠丽,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仵振朝,男,生于1952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鄢沟村,系申请人祖父。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208202216。 申请人仵翠丽申请宣告韩国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仵翠丽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称,申请人与韩国巧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仵子杰于2011年3月17日意外死亡,韩国巧将申请人遗弃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仵振朝生活,故申请法院宣告韩国巧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韩国巧,女,现年37岁,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鄢沟村,系申请人仵翠丽之母。申请人父亲仵子杰于2011年3月17日死亡,韩国巧于仵子杰死亡后于2011年4月份外出未归,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3日发出寻找韩国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韩国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韩国巧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寻找韩国巧的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仵翠丽作为韩国巧之女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韩国巧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韩国巧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