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胜强,男。 委托代理人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武,男。 委托代理人刘龙,新乡市红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胜强因与被上诉人罗兴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何胜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