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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俊与郑国喜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恒俊,男。 委托代理人代永红,新乡县大召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桂霞,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喜,男。 上诉人刘恒俊因与被上诉人郑国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恒俊,男。
委托代理人代永红,新乡县大召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桂霞,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喜,男。
上诉人刘恒俊因与被上诉人郑国喜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恒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