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汕头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龙健,男。 申请人汕头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376****,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义兴彩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桥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13日]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汕头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平 审判员 :赵彦春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继文 |